7 维护与拆除


7.0.1 木结构建筑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,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、白蚁危害程度及建筑物特征对防水、防潮和防生物危害措施等建立检查维护制度。
7.0.2 木结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使用1年后,应对木结构工程进行常规检查。对公共建筑,在使用过程中,应每隔3年进行一次常规检查。当检查过程中发现影响结构适用性和耐久性的危害和隐患时,应立即维修。常规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:
    1 主要结构构件的开裂、倾斜、变形情况;
    2 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松动情况,以及连接件破损或缺失情况;
    3 木构件腐朽和白蚁危害情况;
    4 木结构墙面变形、开裂和损坏的情况;
    5 木结构墙体面板受潮情况,以及面板的固定螺钉松动和脱落情况;
    6 木结构外墙上门窗边框的密封胶或密封条开裂、脱落、老化等损坏现象;
    7 屋面防水系统和屋面排水系统运行状况;
    8 消防设备有效性和可操控性。
7.0.3 当木结构建筑改造影响结构安全时,应对结构进行检测鉴定,并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有效处理措施。
7.0.4 木结构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拆除:
    1 整栋木结构经鉴定评定为危险等级,且无修缮价值的;
    2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加固修复的。
7.0.5 木结构的拆除,应进行现场评估,并制定专项拆除方案,且应有安全保护、控制扬尘、建筑材料及垃圾分类处置的措施。
7.0.6 木结构在拆除作业前,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。
7.0.7 采用人工拆除或机械拆除时,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,并应分段进行。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,再拆除承重结构。
7.0.8 对于既有木结构房屋拆除后的构件,当需要再利用时,应对其完整性和强度指标进行评估,满足要求时方可再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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